政策法规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2004年5月10日梁希科技教育基金委员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保证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梁希奖)的评审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梁希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异议处理、审批、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梁希奖每两年评审一次,重点奖励在理论上、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对全行业科技进步有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条 梁希奖是授予集体或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梁希奖的组织领导机构是梁希科技教育基金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对奖励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具体包括:
1、制定奖励政策;
2、筹措奖励资金;
3、组建评审委员会;
4、审查、批准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并授奖。
第六条 梁希奖的评审机构是梁希奖评审委员会。梁希科技教育基金委员会挑选林业行业各相关专业的知名专家80名左右建立评审专家库,每届根据申报成果的专业特点聘请其中20名左右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应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
若评审专家为当年申报成果的完成人时,应回避当年评审工作。
第七条 梁希奖的办事机构是梁希科技教育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有关奖励的日常工作,包括组织申报、接受推荐、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和公布结果等。办公室设在中国林学会秘书处。
第三章 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
第八条 奖励范围:
1、基础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在林业基础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中有所创新、发现(发明),对推动林业行业的发展与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2、实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
在林业工程建设与管理、重大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中,开发研究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3、软科学成果
为林业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研究取得的软科学成果。
4、推广应用成果
在组织推广、应用已有的国内外重大科学技术成果中,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有所创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或在推广、应用重大科技成果过程中,对已有技术组装配套,实现产业化、规模化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第九条 梁希奖的评审标准:
1、基础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在基础理论或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加快行业科技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和优化产业结构有重大作用,获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成果,可评为一等奖。
在基础理论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加快行业科技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和优化产业结构有较大促进作用,获得了较为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成果,可评为二等奖。
在基础理论或技术上有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解决了林业建设与管理中一些关键技术问题,对加快行业科技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和优化产业结构有一定促进作用,获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成果,可评为三等奖。
2、实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
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对产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要作用,其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节约投资、缩短建设周期、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传统产业技术改造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经过一年以上实践应用,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成果,可评为一等奖。
技术上有创新,开发研究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促进了传统产业或技术装备的技术改造,在节约投资、缩短建设周期、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经过一年以上实践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成果,可评为二等奖。
在开发研究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过程中,解决了技术难点,技术上有明显进步或改进,促进了产品的升级换代,其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节约投资、缩短建设周期、提高产品质量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经过一年以上实践应用,取得比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可评为三等奖。
3、软科学成果
建立了完善的数据、资料库,作出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分析,实用推广程度很大,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意义和经济、社会、生态效益重大,可评为一等奖。
积累了完整、可靠的数据资料,作出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分析,实用推广程度较大,推动社会进步作用意义和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很大,可评为二等奖。
积累了较完整可靠的数据资料,作出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分析,实用推广程度较大,推动社会进步作用意义和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较大,可评为三等奖。
4、推广应用成果
组织推广、应用国内外已有重大科技成果中,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成果转化程度高、推广规模大,具有很强的示范推动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成果,可评为一等奖。
组织推广、应用已有的国内外重大科技成果中,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成果的转化程度较高、推广规模较大,有较强的示范推动作用,取得了较为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成果,可评为二等奖。
推广、应用重大科技成果过程中,对已有技术组装配套,成果具有一定的转化程度,有一定的示范推动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成果,可评为三等奖。
第四章 申报与推荐
第十条 申报梁希奖的科技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梁希奖的科技成果符合梁希奖的奖励范围,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技术评价;
2、申报梁希奖的科技成果应不存在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方面的争议;
3、国家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成果,原则上以专题以上为单位进行申报;
4、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成果第一完成单位(以技术评价证明为准)按要求进行申报。第一完成单位应在申报前与其它完成单位共同协商,对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及其排列顺序等取得一致意见,并在推荐书的主要完成单位栏内加盖各完成单位的公章,或附有能表明取得一致意见的传真、信函等证明文件;
5、落选成果(即未评上成果)一般不可重新申报。但为鼓励技术进步,落选成果经补充开发研究后,技术上确有实质性突破或经进一步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可在两年后按原申报渠道再次申报。
第十一条 梁希奖的申报、推荐渠道:
1、凡申报梁希奖的成果,须经推荐单位预审后、择优推荐到梁希科技教育基金委员会办公室;
2、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有: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学会;
(2)中国林学会各分会、专业委员会;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4)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单位;
(5)原林业部直属林业高等院校(现北京林业大学、东北林业大学、南京林业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西南林学院、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6)中央所属的相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事业单位;
(7)其他相关全国性社会团体。
3、推荐单位设有科学技术奖的,应从获本单位二等奖以上的成果中择优推荐。推荐单位未设科学技术奖的,可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初评后择优推荐;
4、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成果第一完成单位(以技术评价证明为准)通过推荐单位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推荐梁希奖应填写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并必须附有下列文件:
1、技术评价证明,包括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书或验收文件或发明专利证书及发明权利要求书等;
2、由省部级认定的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检索报告;
3、由财务(政)部门核准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文件;
4、成果应用于生产实践的证明(对应用类成果须提供已被建设与管理单位采纳的证明);
5、研究成果及实验报告等其它必须附送的技术文件。
第十三条 梁希奖的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将准备齐全的申报资料报送到推荐单位;
2、推荐单位对申报资料进行汇总,经过预审后择优推荐;
第五章 评审与授奖
第十四条 梁希奖的评审程序:
1、梁希科技教育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接受推荐并进行形式审查;
2、召开专业评审组会议,评出各专业组的候选获奖成果;
3、召开梁希奖评审委员会会议。在专业评审组评审结果的基础上,评出一、二、三等奖获奖成果,对专业评审组提出的免奖成果原则上不再审议;
4、梁希科技教育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公示获奖成果,接受异议投诉,调查协调,进行异议处理;
5、评审委员会对异议处理结果进行复议裁决;
6、梁希科技教育基金委员会审议、批准评审结果并授奖。
第十五条 梁希奖评审方式、表决规则:
梁希奖采用形式审查、专家初审、投票表决的评审方式,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根据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梁希奖的各级奖项须获到会评委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梁希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分设一、二、三等奖。对获奖成果的承担单位颁发奖励证书,对获奖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颁发奖金:一等奖1.5万元/项,二等奖0.8万元/项。各单位自行颁发奖金不限。
一等奖获奖成果的承担单位不超过9个,获奖人员不超过15名;二等奖获奖成果的承担单位不超过7个,获奖人员不超过10名;三等奖获奖成果的承担单位不超过5个,获奖人员不超过5名。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十七条 获奖成果在授奖前通过中国林学会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十日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向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投诉。单位异议要加盖公章,个人异议要署真名。
第十八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推荐书填写不实方面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完成单位、完成人等对评审等级的不同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一般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实质性异议由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申报单位和异议投诉者协商处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积极配合,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如期做出答复。必要时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由评审委员会裁定。
非实质性异议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达成一致的证明材料或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定。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协调,则取消成果获奖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梁希科技教育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4年5月10日起施行。